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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常见问题
2016年8月30日  广州拆迁纠纷律师

  核心内容:土地是农民基本生产资料,政府征用农民土地,农村土地纠纷攀升,由此引发的矛盾给农村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增添了极“不和谐”的因素。在本文中,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农村土地征用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土地补偿费用方面

  我国征地补偿是按被征用土地原用途产值倍数计算,是对农民原有土地从事农业收益补偿。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农民依赖土地种植,有一部分收入,基本维持自家粮食自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赋予每个村集体成员公平的承包权,巩固了家庭承包制度。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对农业反哺政策出台,减免农业税、发放良种补贴等,农民喜上眉梢,种田积极性高涨。

  目前农村出现征地难的另一个成因则是,现行的安置途径主要是货币安置,一次性货币安置最明显的缺陷是难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来源。应该说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补偿仍然继承了以前的思路,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三项,提高了补偿的总产值倍数。目前农地征用标准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标准。征地难,其问题实质是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地是不可不征的,但能否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土地权属方面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是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确定,法律规定不详,对集体土地确权权难以“对号入座”。在农村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的生产队划地建立乡村集体林场,只消给生产队队长两包烟或请一顿饭就能划一大片土地,但由于历史原因土地权属无凭证;集体水面权属不清,自然村与村、农户产生纠葛;农村宅基地四至不清,在征用时相邻双方指界时,平日里和睦相处的邻里容易发生口舌之争,甚至为蝇头小利而拳拳相见。

  三、拆迁安置分配

  拆迁安置分配是农村土地征用环节关注热点。千百年来农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土地款问题是土地征用中“漩涡”,各种矛盾的交点。在农村一些乡村干部只讲情面,不讲社会公理,致使分配不公。嫁城女、离婚妇女、招亲上门女婿等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未分配到。安置时可以享受的未安置,而一些与干部沾亲带故的关系户却安置,一户数套房子,在群众中造成极大有反响。事实上。拆迁安置分配中不公正现象,如俗话说得那样“坛口扎得住,人嘴瞒不住”。群众平日里生活在一起,信息沟通快,不符合事实事情会不胫而走,人为加大工作难度。

  四、土地款使用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土地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集体提留的资金由村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围。土地补偿中,乡村干部贪污挪用土地补偿款等腐败行为激化干群之间矛盾。村委会作为为群众服务的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成了政策的盲区,乡村干部在土地款中有很大自主权,有的过着今朝有酒今朝醉,白条入帐,难以给群众一个满意交代。村对巨额土地补偿款,缺乏投资理念,用于民间借贷和不合理的投资,以至血本无归,集体资产蒙受巨大损失。被征地农民领取有限土地补偿款,有的发家致富心切,投资不善,承受不了市场风险,生活陷入困境。

  五、一次性货币安置不当

  乡镇城镇化及公益事业实现,农村土地被征用呈上升态势。征用农民手中的田,征得动与否不仅是征用补偿价格问题;而且是能否考虑到农民今后生存问题。在此过程,因农民侵害农民利益,引发纠纷。首先是补偿标准争议。其次无论是公益事业抑或是经营性土地都是要征用农民手中田的,农民认为土地的价值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政府要地而农民惜地之间形成矛盾。管仲曰:“地者,政之本也。”应该看到建国伊始国家土地改革运动,实现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家庭承包制、二轮土地承包政策30年不变,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给农民服了颗“定心丸”。目前农田收益虽不是农民家庭收入的全部,但在农村,尤其是年纪大的农民群众视土地为当代人立身安命的手段,而且是后代人的饭碗。


来源: 广州拆迁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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