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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典型维权案例触目惊心
2016年12月25日  广州拆迁纠纷律师
在和谐的社会关系中,良好的相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邻里和睦,往往是创造和谐的创业、生活环境的重要内容。因此,也就迫切地需要我们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相邻权,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
    3?15央视安居行动维权进行时晚会落下帷幕,新浪房产独家对本次晚会进行现场图文直播,来自全国50名优秀律师通过网络对网友提出的2万多条维权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与此同时,晚会现场也沿袭以往传统,对全国典型、恶性楼市维权案例进行了通报,其真实性、恶劣性让人看后触目惊心。
    典型案例1:
    从外地到成都打工的一个女孩子,她把自己所有辛辛苦苦工作,积攒下来的钱全都放到了首付款当中,而且还加上了父母给她赞助的私房钱。首付交了六万块钱,然后她就开始苦苦的等待,但等了两年,结果房子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女孩的梦想在顷刻之间化成了泪水。
    律师出招:作为业主来讲应该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这个房子的缺陷,或者直接找一个权威的专业的质量检测部门看一看这个房子的质量问题,先检测一下,看看到底什么程度,如果这个房子经过专业机构专业人士检测之后,发现这个房子的地基基础或者主体结构都有严重问题,或者这个房子的质量问题已经根本不适合业主来居住的话,那么业主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跟开发商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开发商要退还业主的这些购房款,同时要补偿损失。还有一种情况,房子主体结构这些都没问题,可以经过整改解决掉这些问题,那这个时候作为业主来讲,买个房子都不容易,这个时候他也可以选择等一下,等开发商整改之后房子合格了再收房,这个时候收房之后可以追究开发商的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可以有这两个选择。
    典型案例2:
    投诉者:我是北京顺义后后沙玉小区的一个业主,今年我们小区2月8号开发商通知我们收房的时候,我们发现小区的绿化,安防设施完全没有做到位,水电气都没完成施工,开发商态度还比较强硬,坚持要交钱之后才能验房,我想请教各位专家开发商这种行为合法吗?作为业主我们应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出招:这个情况比较普遍,开发商是一种胁迫行为,这种有两个处理方式,一个是你不收房,你直接到法院去要求他给你验了之后再签验房的书,这种方式不是很合适,因为你的时间成本会比较大,所以可以建议他先收房,但是要找一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或者公证处把开发商这个要求,必须要先签字再验房的过程证明下来,然后再起诉也是可以的,证明这是一个被胁迫的或者是趁人之危签下了这么一个东西。
    典型案例3:
    投诉者:我是这样的,今年元月12号下午我去上班的时候,在我们小区的路上被一块冻的冰摔倒了,当时就把小腿两根骨头骨折,因为这个水是居民的暖气上滴的水,暖气是小区给一家一户安的,每个家里都有一个小的排气的管子,通到外面,它就往外流水,这个冰就形成了一块,物业也没有及时的清理,然后因为没有及时清理冻的面积越来越大,冻的也比较高,我了解摔的已经不只我一个人了,在这个地方,因为就是在马路上,人走的路边上。我想问一下物业公司对我的这种情况,他是不是也要负一定的责任?
    律师出招:这样的话我觉得物业公司是有责任的,为什么自己安装的跟买房子之后物业安装的有区别呢,因为如果是自家安装的,他应该有一个管理责任,就是滴下去的水结冰之后他要清理的,既然是开发商统一安装的,各家自己就没有这个责任了,这个责任应该是物业的,因为物业公司他的职责就是保证小区的业主正常使用这个物业。因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楚冰面,导致业主受伤,他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物业公司对此有责任,应当赔偿,但是也得指出,因为刚才这位观众他应该是个成年人,成年人在走路的时候自己也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4:
    投诉者:我主要想解决环境、噪声污染的问题,我是04年的5月买的期房,06年10月我入住了,入住以后就发觉无论是白天还是夜晚,那个噪声不断,这个噪声源就来自靠近我们房子的内环高架桥和道路。我们开发商原来提供的就是单只玻璃,我们后来又加了两个真空玻璃,但是噪声问题仍然无法解决。
    律师出招:我也是来自上海的,所以我非常熟悉这些高架桥,它的噪音确实是比较大的,我们国家对噪音的规定非常清晰,在白天居住小区是不能超过55分贝,晚上不能超过45分贝的,按照住宅设计的规定它要下降10个分贝,就是你住宅在卧室里面或者起居室里面白天不能高于45分贝,晚上不能高于40分贝。像他这种情况很普遍,因为现在城市当中,随着交通的繁忙很普遍,我觉得只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有没有可能政府把这个高架桥对居民生活有影响的部分,局部封闭。
在和谐的社会关系中,良好的相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邻里和睦,往往是创造和谐的创业、生活环境的重要内容。因此,也就迫切地需要我们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相邻权,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

    典型案例5:
    投诉者:我租赁别人的房子,由于房子阳台的护栏很低,导致我小孩在房屋内玩耍时不慎坠搂身亡,开发商应该负责吗,因为护栏太低,造成现在局面?
    律师出招:我认为这是开发商的责任,至于监护责任那是非常小的,为什么呢?如果开发商这个质量是合格的,栏杆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即使母亲不在身边,小孩关在里面不会发生坠楼事故的,所以母亲在外面跟坠楼没有因果关系,主要责任是开发商。这里我们说两个父母告了开发商,告了房东,告了物业,我个人感觉开发商的责任是不可避免的,他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是他生产的商品质量有瑕疵,导致了这个小孩的死亡。第二个有责任的是房东,尽管房东可能没过错,他说是开发商造的,房东不知道,但是房东跟他们之间是有一个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要求保证你所提供的房屋是安全的,所以房东也是有责任的,但是房东承担责任之后照样可以向开发商索赔。至于物业公司要看具体情况,如果物业公司以前发现过这个是超标的,没有警告过这些住户,物业公司是有责任的,但是如果物业公司以前也没有发现,物业公司我个人认为是没有责任的。
    典型案例6:
    投诉者:我因为了别人家的房子而被要求索赔,但是我认为我们小区的开发商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不是因为我误入了邻居家,我可能永远不会知道,在我们小区,开发商给我们的房屋钥匙竟然可以同时打开很多邻居的防盗门,因此当我走入另一单元的同一户型楼房时,完全没有察觉。更为严重的是,我因此产生了一个长期的错觉,每每都走错,并且还按照邻居家的环境将屋子进行了装修,直到三个月之后,邻居回来发现自家的房子成为了我的艺术品,要求我赔偿六万块,我才恍然大悟。但是我认为,造成这一错误装修的原因中,开发商应该承担很大的责任。请问,我能不能向开发商索要赔偿呢?
    律师支招:陈女士是因为认识的错误,走错了门。然后因为产品的错误,也就是门锁质量的瑕疵,导致她打开了其他人的锁,然后进去进行了
    装修,最后给她自己产生了伤害。也就是说,整个事件是由诸多原因构成的,因此我们需要分析哪种是正常的,那种是不正常的。比如说走错门,我觉得应当说是一种正常状态,特别是在新建筑物里。但是同一把钥匙能够打开两个门,甚至打开多个门,就不是一个正常状态,是显然属于产品质量的瑕疵,所以我认为开发商肯定是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是这个责任的轻重问题。
    我们再来区分一下开发商与业主的错误大小。开发商提供了一个可以打开多个房门的钥匙,完全不符合我们正常购买锁和钥匙的常规,是一个性质上的错误。而对于业主来说,一次走错门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其多次走错,是一个数量上的错误。所以我认为,两人各承担一半的责任,是比较合适的解决办法。
    典型案例7:
    投诉者:律师您好,我爸爸双目失明已经多年,近日因为等车时坐在一张年久失修的长椅上,不慎跌伤了腿,在医院住了三个多月,四个月不能下床,花去了家里大笔的医药费。我原本以为这是一次意外,但是据了解,车站放置的长椅是我爸爸居住的小区物业为了方便业主等车而特意安置的,因此我认为物业应该有责任保证椅子的质量和维修问题。请问我的想法能不能从法律上获得支持呢?
    律师支招:物业对你爸爸的摔伤是要负责任的。物业公司既然应业主要求放置了长椅,就与业主形成了服务关系。由于物业提供了一种服务,就有义务让该服务处于一种比较安全的状态。但是物业没有尽到这样的义务,所以我们说物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并不是说其他人都没有责任。
    但是既然你爸爸行动不方便,他若是独自出门子女们应当对他进行起码的看护和照顾。但这些义务在事件的描述中并没有得到体现,所以你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这里应该强调,如果一个行为,它是一种持续状态,并且这种持续的状态对社会、他人会产生一些影响的话,那么行为人就有法律上的责任或者义务,来使这个行为处于一种安全的、有益的状态。也就是说,先前的行为导致你负有某些这种后续的义务
在和谐的社会关系中,良好的相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邻里和睦,往往是创造和谐的创业、生活环境的重要内容。因此,也就迫切地需要我们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相邻权,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

    型案例8:
    投诉者:律师您好,我在购买九年之后决定对家里的花园进行翻整。不料,我竟然在花园的深层土壤里面挖出了一具棺材,里面还有白骨,真是触目惊心。为此我要求开发商退房,可是我家周边地段的房价比九年前高出了一大截,我如果要求开发商退房,我自己肯定会损失很大的一笔钱,但是如果这房子不退,我根本没有办法居住。您能给我一个比较合理的维权建议么?
    律师支招:根据您描述的这种情况,由于购买该别墅的时间是在九年之前,因此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属于新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应该适用当时的《经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如果在购买别墅时,当事人知道该别墅是建立在坟场上,自然会影响其作出是否购买该别墅的决定。开发商若是隐瞒该情况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可以认定为一种欺诈行为。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购房者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9:
    投诉者:律师您好,我们小区的物业管理状况不好,业主们和我一样,都频频向物业公司反映,请他们改善目前的服务状况,但是一直都没有结果,于是我们就拒绝交纳物业费。这样做也是迫于无奈,可我们万万没有想到,物业公司竟然以交纳电梯费为理由,强制收取物业费。我们业主每次乘坐电梯都需要买票,电梯票的面值自动冲抵我们应该缴纳的物业费,直到我们交清为止。如果我们拒绝支付电梯费,就不能使用物业提供的电梯,物业公司的这一做法已经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请问物业的这种强制征收电梯费的方式是否损害了业主的利益?我们应该如何利用法律来进行维权?
    律师支招:物业公司面对业主提出的改善服务状况的要求不是进行有效的解决,而是以强制征收电梯费的方式来达到收取物业费的目的,高层建筑本身就应该保障业主的通行,而不能因业主拒绝支付电梯费就不能使用电梯,而且电梯费一般是包含在物业费里,不应该单独收取。物业公司利用这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手段收取物业费,其结果只能是造成更大的矛盾出现。
    物业公司要求业主购买电梯票方可使用电梯的行为,业主们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要求退还被强制收取的电梯费。
    同时,业主们也应该向物业公司支付欠缴的物业费,如果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好,可以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职能,更换新的物业公司来进行管理。业主以拖欠物业费来对抗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也并非明智之举,往往会招来诉讼的麻烦。建议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应该充分沟通,尽量减少这些不和谐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各尽其责。
    典型案例10:
    投诉者:律师您好,我所居住的小区原本没有小区大门,后按照业主的建议在两栋楼之间修建了带花边的大铁门。我家住在二楼,大门顶端花边直抵我家阳台,严重地影响了我家的采光,并且每逢下雨,铁门顶端的凹槽里就会积满雨水,导致我家一打开阳台窗户,雨水就直接冲进阳台。我曾经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多方反映,但是他们互相推卸职责,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支招:相邻纠纷都是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而不断涌现的各种冲突和矛盾。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民法通则》中,仅仅作了非常粗略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鉴于新修建的大铁门严重影响了您家的生活,您可以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协商,将铁门拆除,同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相邻权纠纷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相邻关系的纠纷越来越多的发生在我们的生活周围,立法者们也相当重视这一问题,在本次两会提交讨论的
    物权法草案中就有更详细的规定,如草案中就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在和谐的社会关系中,良好的相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邻里和睦,往往是创造和谐的创业、生活环境的重要内容。因此,也就迫切地需要我们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相邻权,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

来源: 广州拆迁纠纷律师  


宋——广州拆迁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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