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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多次转让 土地应如何过户
2017年6月24日  广州拆迁纠纷律师
  案情:1992年,徐某将自有房屋转让给王某,王某将该房屋转让给被告张某,2012年,张某将该房转让给原告林某。历次转让过程中,当事人仅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该宗地的土地使...

  案情:1992年,徐某将自有房屋转让给王某,王某将该房屋转让给被告张某,2012年,张某将该房转让给原告林某。历次转让过程中,当事人仅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仍然为徐某。徐某于2001年去世,留下唯一继承人徐小某。原告林某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经与历次交易当事人协商未果,遂以张某为被告,以王某、徐小某某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同意见:

  但最终意见认为,应该依照交易次序逐步过户,依次诉讼,如果直接过户到最终受让人,缺少法律、事实依据,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物权法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依照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被告张某有义务协助履行该义务,但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人为原房主徐某,需其协助才能使该义务履行。现徐某已去世,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遂徐某的协助义务应由其继承人徐小某承担。综上所述,原告林某要求被告张某、徐小某2人协助为其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第三人王某不是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亦不是房产登记权人,原告请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涉及私有房屋权属流转,有一定的典型性;长期以来,由于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分属于不同的行政机关,办证手续繁琐,以及权利人法律观念淡薄,认为房子就是自己的,办不办土地使用证无所谓等因素影响。因此,私房领域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状态并不少见。

  随着物权制度不断完善,房地产价值持续上升,权利人逐渐认识到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实践中,房产多次转让时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一直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的情况,即房屋、土地权利人分离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受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判决结果申请变更登记,也可以直接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然而实践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房产转让的每手交易人都要到场签字确认,否则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由于房产历经多次交易,时间跨度较长,转让人、受让人多全部到齐的原因,多导致受让人无法通过行政手段实现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笔者建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只要房屋所有权转让的事实与途径合法清楚,能足以证明当事人为房产合法权利人,在其缴纳相关税费后,应当通过公示等方式积极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不应当将其拒之门外。而真正杜绝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分离状况,应当打破房管、国土各自为政现状,由一个机关统一办理。


来源: 广州拆迁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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