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
一、办理依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二、办理程序:
1、受理科收文、登记录入、出具回执、转发主办科室;
2、主办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3、局领导审批;
4、受理科核发办理结果。
三、办理要件:
1、建房申请表;
2、原宅基地证、户口簿;
3、拟用地范围图示;
4、镇政府的函或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5、地籍图;
6、规划选址意见
四、办理时限:10天
知识拓展:
国土资源所审批农民个人建房政策
建房用地条件
1、因建设居民点、移民搬迁或国家集体建设等原因征收其住房用地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2、原有住宅陈旧或已成危房需拆除重建的;
3、原有住宅面积低于省规定标准需扩建或改建的;
4、符合分家、分居条件而又无住宅或搬迁到新的村组落户而又无住宅的;
5、属本镇农业户口而又无住宅的;
6、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华侨、侨眷等需要安排建房用地的;
7、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符合农民建房用地条件的。
建房用地标准
1、集镇个人建房用地,四人以下建房户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2、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标准
五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六人以上户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以上用地标准中,使用耕地的,批准宅基地面积一律不超过140平方米。
来源: 广州拆迁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