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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
2017年11月13日  广州拆迁纠纷律师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另一种重要形式。它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全体农民直接享有的土地所有权,是农民集体成员个人意志和利益相统一的一种所有权。

  其主体只能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谓农民集体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如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第二,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即被法律承认,能够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第三,集体成员应为长期生活于该集体内的具有农业户口的村民。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结合,也可以独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有权依法使用自己拥有的土地,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于一身。可以依法将土地划拨给集体内部成员使用,还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国有或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使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此外,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只有一个即国家,其代表为国务院;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则为三级所有。第一级是村内的各个集体经济组织对各自的土地享有的所有权,其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即原来实行人民公社时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级是村农民集体所有,即原来实行人民公社时期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三级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即原来实行人民公社时期以人民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农民集体所有。


来源: 广州拆迁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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