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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住房土地收支管理政策
2018年3月1日  广州拆迁纠纷律师
一、制定打击投机抑制投资的房地产营业税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一、制定打击投机抑制投资的房地产营业税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明确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一般转移支付、省级财政对市县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社会捐赠。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

  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出台《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呆账核销范围,规范呆账核销程序;加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明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财政监督。

  四、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收支管理

  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政策

  明确征收范围。新增费按照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违法用地一经核实也要缴纳新增费。

  调整征收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

  调整新增费地方分成管理方式。从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加强征收管理。明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财政监察专员办在新增费征收管理方面的责任。

  改进使用管理。2007年1月1日起,新增费分配不再按照项目安排,改为按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加大清欠力度。对于地方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新增费的,要进行逐项清理,并限期追缴。此外,还进一步强化了监督检查。

  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

  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五大类: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在上述使用范围中,第一类必须足额保障,第二类要严格控制,第三类要重点倾斜,第四类、第五类要严格执行预算。

  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依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补偿费用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来源: 广州拆迁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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