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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是谁拿了农民的蛋糕
2018年3月19日  广州拆迁纠纷律师

  摘要: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权制度,但是纵观我国与土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等,虽然土地系统的法律规定庞杂而细致,但有关集体土地的规定是凤毛麟角。而我国的土地利用制度中有关集体土地利用制度更是很少涉及及。我国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有限的土地资源更是显现出了其巨大的商机与宝贵,但是集体土地作为占全国土地面积绝对多数的一方,因其权益的不断流失,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形成一股汹涌的暗流,与蓬勃发展的国有土地经济浪潮并行。为此,笔者就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根据在实践中的所见所感,发表粗浅的见解,以期能够引起大家的关注。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权益的流失,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一、我国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所有权的表现形式

  我国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杜志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宪法》第十条确定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这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三部法律均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同时《民法通则》与《土地管理法》又就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进行了明确,虽然不太一致,但依据后法优于前的原则,即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表现形式

  国家既然确立了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制度,土地作为一种的财产,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规定,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即全体村民依法对自己的土地应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按照惯有方式使用集体土地时,即作为农田在集体土地上耕作、作为宅基地自建房屋、作为集体企业用地等方式使用时,其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尚能保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有的城市在不断的扩张,大量的城中村现象及更大面积城乡结合处的出现,导致原集体组织成员不再也不能按固有方式使用原土地资源,从而导致其所有权的权能受到影响。甚至所有权主体因为城市的扩张也被剥夺。

  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

  1、最能体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现象就是集体土地的征用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在征收或征用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是否需要取得村民集体同意的问题,国家在这方面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法律只是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这就意味着在征收或征用农村土地问题上,国家有主动权和决定权,无需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或个人的同意。政府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只限于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实际上,这就使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处于尴尬境地。一方面,法律规定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另一方面,村民对自己拥有的土地没有处置权。

  土地的所有权应该具体体现在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上。缺乏处分权的所有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国家的征地制度,把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主体架空了。

  2、第二个体现集体土地所有者权益丧失的是征收或征用补偿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众所周知,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使用土地最普遍也是最传统的方式即是耕作,最具经济效益的也不过是果木树或经济作物。尽管国家在充分考虑到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之后,在2004年8月28日将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限提高到了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但该补偿额与土地征收后国家再次出让给用地者的国家收益相比,其差异是巨大的。土地为不可再生资源,可重复利用,国家用有限的补偿额取得了可重复收益的土地。

  3、第三个体现集体土地所有者权益丧失的制度是建设用地申请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一规定就将被包围的城中村及城市发展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排除了建设范围。而这一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如果需要建设,即使被规划为建设用地,也要按征用或征收程序征为国有后才能进行建设。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只有完善的产权制度,才能有正常的交易。大量土地违法行为的产生,与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必须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完善集体土地的产权制度,惟有此,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来源: 广州拆迁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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