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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转移处分权的缺失
2018年3月31日  广州拆迁纠纷律师

  大陆法系物权理论中流行的权能集合说认为,所有权的内容由若干项权能构成。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是所有权应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其中,处分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也是最基本的权能。实际上,处分本身总是体现为一系列的具体行为,而不同的具体行为对所有人的重要性并不相同。如果以行为的重要性为标准来对处分进行分类,则决定所有权终极命运的行为是最重要的处分,决定所有物的价值最大化利用的行为是次重要的处分,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为是普通的处分。完整的处分权能应包含上述三类重要性不同的处分行为。

  毋庸置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之中并不乏处分权能。例如,所有人整理土地、将坡地改变为梯田就属于常见的事实上的处分;所有人将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以承包合同来约定某个农民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则属于常见的法律上的处分。但是,与规范意义所有权不同,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人缺失了最为重要的转移处分权。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设计,现行法以不准改变所有人为原则,仅政府征地是例外参见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因此,所有人并不能借助民事法律行为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此外,由于抵押可能也会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所有人也不能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这意味着即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中存在处分权能,但所有人仍无法自主决定其所有权的终极命运。

  由于转移处分权的缺失,集体土地所有权只有在政府征地时才会发生转移。然而,政府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行为并非基于集体土地所有人的意志,而是基于国家的意志。征收行为本身并非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公法行为,其目的乃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换言之,即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那也不是所有人主动行使处分权的结果,而是所有人被动接受政府征地的结果。因此,尽管缺失了转移处分权,借助于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转移功能的政府征地行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仍能实现以国家为唯一新的所有权主体的转移。只能借助政府征收这种公法行为来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可以说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与规范意义所有权之间的另一个主要区别。


来源: 广州拆迁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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